唐先生在浙江經營企業,在去年的一天晚上,他在家吃飯時收到一條轉賬信息:「您尾號為XXX的銀行卡18時40分轉賬100萬元…」。
唐先生查詢後發現,卡內餘額確實已從上午的100萬餘元變得只剩下30元,但他沒有立即聯繫銀行或報警,而是馬上離家,趕到最近的ATM機,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操作,存入了100元,以證明卡在自己身邊。然後他聯繫發卡銀行,並到派出所報警。
第二天,警方查明這筆錢是在河北唐山市被一種帶卡槽的固定電話機刷走的。
唐先生與銀行交涉,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。交涉無果後,唐先生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起訴,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00萬元。庭審中,唐先生稱他與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,把錢放在銀行,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的安全,但銀行沒有盡到義務使其存款被盜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但銀行認為,銀行卡的密碼只有唐先生知道,存在第三方洩露密碼的可能,還可能存在密碼使用不當、密碼設置過於簡單等問題。同時,銀行的借記卡章程約定:「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,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,對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」。因此銀行不存在過錯,無需賠償。
最後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銀行辦理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並存入存款,儲蓄合同關係合法有效。他的錢在河北被盜刷,而本人、銀行卡均在浙江寧波,可以認定其100萬元損失存在偽卡盜刷。
唐先生在被盜刷後在ATM機上存入100元的舉動成為勝訴最有利的證據之一,此舉證明了真正的卡在他身上。
法院認為,唐先生在發現銀行卡被異地操作後馬上報案,採取了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,並無過錯。銀行作為發卡行,沒能對偽卡進行有效識別,導致盜刷,應對由此造成的儲戶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。